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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检说法 | 把个人实名制手机卡、微信号当成商品进行大甩卖?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22-12-0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41

近期,大埔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92元。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罗某获悉买卖实名制手机卡、微信号可以赚取差价牟利,于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实名制手机卡8400余张及大批量的实名制微信号,并将这些手机卡以24元至26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转让。至案发,罗某非法贩卖实名注册手机卡、微信号共获利28万余元。


法律分析

罗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大量实名注册手机卡、微信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提供了可能,且违法所得数额已远远超过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哪些?

根据2017年5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7〕10号)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种情形?

根据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述法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话卡、银行卡应当实名实人办理,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实名制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等被当成商品出售、贩卖,除了容易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外,还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等行为,为此,检察官提醒:

1、要守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因贪小利而随意出售、出租、出借本人或家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否则有可能泄露自己和家人的个人信息。

2、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所以,大家切勿为了牟利去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通讯行业要严格按照“谁开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办卡业务,从源头上切断非法开卡通道。

4、每位公民都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国家“断卡行动”,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涉及电话卡、银行卡、物联网卡等违反犯罪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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