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案法频道 >> 以案说法
梅检说法 | 以案说法之《警惕这种链接,小心“你号没了”》
发布时间:2022-12-03  来源:梅县检察供稿  浏览次数:858

001.png

QQ截图20221203115646.jpg


检察官说法

0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微信账号包含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公民姓名等信息,因此,微信账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故上述案件中,甲、乙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在这里告诫广大群众,莫要以身试法。

02

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我们要保持时刻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名认证后的账号、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身份证号、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擦亮双眼,不要随便相信路边派单或者网络平台上来路不明的送礼活动,收到奇怪的链接不要点。要进一步增强反诈意识,“不转账,不汇款,不亲信”,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03

如果出现了被骗号的情况,在这里要告诫大家主动进行维权,第一时间申请官方平台介入查明,由于账号均有进行实名认证,而无法明晰“号商”买号的用途,如果其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将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梅州检察新媒体矩阵

微信公众号

微博号

头条号

法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