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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丨轻微刑案免除刑事责任免不了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378

法治日报丨轻微刑案免除刑事责任免不了行政处罚.png

2024年2月29日,《法治日报》第4版刊登《轻微刑案免除刑事责任免不了行政处罚——梅州检察做实做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内容如下:

“罚当其罪”向“罚当其错”延伸,从“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自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广东省梅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新形势新要求,以着力解决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问题为突破口,持续做实做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

今年1月,全市刑事检察部门不起诉案件37件41人,由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26件38人,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从罚当其罪到罚当其错

“检察院已经向我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还要向公安机关制发文书,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是不是哪里搞错了?”2023年9月27日,涉嫌刑事犯罪的罗某因是首犯、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他以为自己“彻底没事了”,却收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书。

原来,从2022年2月起,罗某多次收购谢某、卓某等人偷来的电缆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被检察机关免除了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罗某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就不起诉案件而言,部分犯罪行为也可能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若只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案件终结,容易造成处罚失衡。”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对审查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也要同步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通过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实现从刑罚中的“罚当其罪”到行政处罚中的“罚当其错”的延伸。

2023年11月2日,收到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罚款4000元、收缴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复函后,承办检察官在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卡上点击了“办结”按钮,案件办理终于画上句号。

从检察机关刑事部门对不起诉的案件提出初步意见,到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再到作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行政检察部门跟进监督,梅江区检察院在对办理的17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基础上,坚持刑事与行政检察部门一体履职、共同担责的原则,制定了《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工作办法(试行)》和《行刑反向衔接重点罪名审查使用手册》,对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案件受理与审查、办理情况反馈等办案流程和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形成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流程,同时还汇编了26种常用的不起诉案件相关罪名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共性问题注意事项,以及相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条文,为规范办案细节提供有效指引。

从刑事打击到轻罪治理

梅州是国家森林城市、广东省生态发展区、粤东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具有独特的生态资源。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能动检察履职融入地区发展大局,在广东省检察系统率先建立了“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加强涉林案件信息共享、支持配合、联动协作。2023年,该院收到林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108条,引导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罪单位6个、个人19人,推动行政机关责令涉案当事人补种林地1451亩、罚款232万元。

以往,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域倾倒固废、危废案件中,由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刑事打击功能发挥不好,办案质效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梅州市检察院结合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不统一、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差异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与行政执法单位共商对策,并于2023年10月与公安、法院、生态环境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梅州市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协同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工作规范,推动形成守护生态安全合力。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数大幅攀升。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而轻微刑事案件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发矛盾。案件虽小,却关系民生福祉、社会和谐。

为适应治罪对象新变化,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新发展,今年1月,梅州市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部署会议。会上,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分享了典型案例办理经验。

2023年8月,黄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丘某松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丘某松轻伤及其乘客曾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丘某松负次要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触犯的刑事犯罪量刑在3年以下,且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综合以上,同年11月,兴宁市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提出对黄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丘某松未取得驾驶证却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随后,兴宁市公安局对黄某、丘某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前,兴宁市检察院针对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同步向市委和市人大报告类案问题调研分析报告,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履职形式,助力全市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4.08%。实行行刑反向衔接后,通过制发检察意见,将惩治犯罪的压力传导到最末端,有助于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模式。”兴宁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从案件办理到诉源治理

做好为法治担当,除了依法办案“治已病”,还要“抓前端、治未病”。梅州市检察机关以案件查办为切入点,着力发现法律监督的聚焦点,以探索实践行刑反向衔接为契机,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链条拉得更长、做得更实,推动诉源治理迈向更高层次。

2023年12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基层群众代表一同参会。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

据介绍,去年2月,在瑞梅铁路平远段动工建设期间,为赶施工进度,作为某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明某在尚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机械和工人进场修建施工便道,造成21.57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年11月,平远县检察院依法对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明某同时违反了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且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内,该院决定将其情况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会上,与会人员听取案情介绍,以及拟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依法给予明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后,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并一致同意检察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事项。同日,该院向林业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林业部门依法对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行刑正向、反向衔接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相比前者,后者更加凸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案件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对行政处罚的公正、及时也大有裨益。”会上,梅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开展公开听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促进案件公正办理、矛盾溯源治理,从源头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以检察智慧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添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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