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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37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以唾液、飞沫、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疫情信息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快手、抖音、电话等方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涉疫情防控救援款物,或者假借研制、生产、销售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

十一、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构成犯罪的。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疫情防控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构成犯罪的。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十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

十七、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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