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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21-12-2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544

一、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9日至2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从绰号“大嘴”的男子处购买包括红双喜(硬南洋)卷烟、红双喜卷烟、玉溪卷烟、双喜卷烟、利群卷烟、黄鹤楼卷烟等十个品种共计4773条卷烟。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24日、25日凌晨开自己的汽车将上述卷烟运输到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其租赁的门店处。2020年6月25日6时许,林某某卸完卷烟准备离开时,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查获扣押。被查获的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754262.75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 2020715,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1130日,公安机关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25日,兴宁市检察院多次联系各产品单位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兴宁检察网站和兴宁检察发布”微信公众号刊发《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公告》,向该案权利人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出庭公诉 2021年1月19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月2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兴宁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总结提炼了“检察主导、各方协同、刑民一体、集约高效、案结事了”的商标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模式,为寻求标本兼治、集约高效的产权保护路径、实现“办理一个案件净化和完善一个行业”的办案效果进行了有益探索

该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被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有七个,兴宁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各权利人分散在全国各地,难以查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工作,公告送达告知书充分保障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假烟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各权利人因不知道商标权被侵犯的情形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挽回损失,通过公告保障其申请民事赔偿的权利,使权利人可以经过民事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推动案结事了,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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