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接收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进行受理。
二、审查
依法对减刑、假释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1.审查后同意其减刑、假释裁定的,制作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予以结案。
2.审查发现裁定不当的,制作《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意见书》送达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其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次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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